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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标志在市场上的使用规范- 海关联盟

 海关联盟委员会决议批准

2011年7月15第711号

海关联盟委员会的决定2011年9月23日低№800号

 

EAC认证标志在市场上的使用规范- 海关联盟

1.范围

产品的市场上标签的规范 - 海关联盟的成员是制定符合有关技术法规,2008年1月25日和主体在共和国的协定就共同原则和技术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调一致的政策协议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的规定2010年11月18日。

 

这项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为产品标签的海关联盟(以下简称 - 标签)成员国的市场上的应用,形状和尺寸做了规定。

2.一般要求

标志的施加建议,产品贴上标签,证明产品通过符合海关联盟评估程序(确认)的技术法规和符合关税联盟的技术法规的要求,适用于这些所有产品。

3标志施加的图像说明

3.1。在市场上的产品认证标签的施加具有以下图像(图1和图2):标志施加的图像3.说明

3.1。在市场上的产品标志施加具有以下图像(图1和图2):

 

1     图2

标签施加的图像

关税同盟各成员国的市场上的产品

3.2产品标签施加的图片EAC是三个程式化的字母“E”,“A”和“C”的组合,使用角度平面设计,具有相同的高度和宽度,是确切的比例的平方(图1)或反衬背景(图2)。

EAC代表欧亚(欧亚合格)。

3.3.制造商(供应商)标签施加处理的外形尺寸将有权使用它。

底座大小应至少为5毫米。

标志的尺度网格的单个标记图示矢量于图3和4。

3.4. 标志单个施加处理可以以任何方式来执行,只要提供清晰和明确的形象为产品的使用寿命内。

 

4.标志施加的应用

制造商(分销商)合格的产品标志应该为每个单品施加标志。如果该产品已通过所有相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评估程序(确认)在任何缔约方领土,这是由关税同盟规定的文件确认的规定合格评定的适当形式证明。

5.1.产品标志施加处理应在每个生产单位的包装或随附的文档上。

5.2产品在市场上施加的标准图像各方应一种颜色和对比度与表面的颜色,相对应。

5.3.单个产品的标准施加产品的位置(包装),以及安装在技术法规的认证产品上。

 

 

EAC认证标志使用规范-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决议第2011年7月15第711号,海关联盟委员会的决定2011年9月23日低№800号批准



1.范围
EAC获证产品的市场上EAC标签的使用规范 -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根据有关技术法规共同制定,该法规由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的规定2010年11月18日共和国提出在技术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调一致的政策协议。

这项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海关联盟领土上统一使用的产品EAC标签的市场上的应用、形状、字体、和尺寸做了明确规定。
2.一般要求
EAC标志的施加建议,标志应该黏贴在产品标签/铭牌上,证明产品通过符合海关联盟EAC认证,确认产品符合了关税联盟的技术法规的要求,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产品。
3 EAC标志施加的图像说明
3.1。在市场上的使用或销售的获证产品,必须强制性使用EAC认证标签的施加具有以下图像(图1和图2):标志施加的图像3.说明
3.1。在市场上的EAC标志施加字体和要求根据以下图像(图1和图2):


1     图2
EAC标志标签施加的图像  海关联盟各成员国的市场上的产品都必须强制性施加EAC标志。
3.2产品EAC标签施加的图片EAC是的字母“E”,“A”和“C”的组合,使用角度平面设计,具有相同的高度和宽度,是确切的比例的平方(图1)或反衬背景(图2)。
ЕАС расшифровывается как Евразийское соответствие (Eurasian Conformity) EAC代表欧亚(欧亚合格)。
3.3.制造商(供应商)都可以对获证产品施加EAC标签。
EAC标志底座大小应至少为5毫米。

EAC标志的尺度网格的单个标记图示矢量于图3和4。
3.4. EAC标志单个施加处理可以以任何方式来执行,只要提供清晰和明确的形象为产品的使用寿命内。

4.EAC标志施加的应用
制造商(分销商)合格的产品标志应该为每个单品施加标志。如果该产品已通过所有相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评估程序(确认)在任何缔约方领土,这是由关税同盟规定的文件确认的规定合格评定的适当形式证明。
5.1.产品标志施加处理应在每个生产单位的包装或随附的文档上。
5.2产品在市场上施加的标准图像各方应一种颜色和对比度与表面的颜色,相对应。
5.3.单个产品的标准施加产品的位置(包装),以及安装在技术法规的认证产品上。

EAC标志的使用:

  (1) 获证商品应加贴相应认证体系批准的EAC标志。EAC标志不能小于5mm.

  (2) EAC标志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按照认证机构签发的EAC标志使用许可证加贴在获证产品上。

  (3) EAC标志加贴在产品及(或)附有技术资料的包装上。EAC标志应加贴在每个获证产品单位不可拆卸的部分,如果是加贴在包装上则应加贴在该产品的每一个包装单位上。EAC标志也可贴在标的旁边。

  如果EAC标志不能直接加贴在产品上(如气态、液态和松散状的物品) ,则应把EAC标志加贴在包装上。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加贴在作为产品附属部分的标签或绑扎带(用于绳索、电缆等)上。对具体产加贴EAC标志的规则应按照同类产品认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绘制EAC标志时应使其颜色与加贴标志的表面的底色彼此有一定的差别。给产品加贴合格志的方法应保证标志的图案清晰,对外部的影响因素具有耐久性,以及在规定的产品使用期或适用期标志是经久耐用的。EAC标志图案的制作可用雕刻、蚀刻、浇铸、印刷或其他能够确保满足对标志图的要求的方法。

  EAC 认证根据产品的不同分为 EAC 强制合格证和 EAC 符合性声明二种证书, 需提供产品信息以判断产品的使用证书。(联盟符合性声明和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